史鉴 成公上论

受天下之归者,太上得理,其次得情,其次得势。“我遘之子,笾豆有践。”得理者也;“芃芃黍苗,阴雨膏之。”得情者也;齐桓、晋文,非有受命,而诸侯景附,得势者也。三者无得,间其无归而争为之受,虚内以竞,人固不与,为乱人而已矣。鞌之战,齐、晋之争伯也。

两相争,而《春秋》主晋以宾齐,不许齐之争晋也。诸侯者,非晋之所得有,齐、晋迭伯,君子无适与焉,则何为主晋以宾齐邪?明乎此者,可以知时矣。

晋自赵盾之不竞,失诸侯而莫克受,所未相舍者,宋、卫而已。会不可征,伐不可服,强与盟而无能固,几三十年于兹。齐之能为归而受之也,亦讵不可?

乃晋之失矣,齐未有天下之图也,志欲妄动,而无道以受其归也。平莒而莒不从,伐莱而莱不服,仅以援立篡逆之小惠,笼鲁与俱,而索报无已,敛其君臣之怨。晋虽失之,齐固不能收之。故君子宁虚诸侯以因仍其四散,而不能以授之齐。非末授也,齐固不能受也。

不能受,而忮晋以忮天下,南向授楚,冀逞其欲,以延楚之蚑行于中国。齐于是而得罪于天下也大矣。

楚之渡河而于鲁、卫,自齐始也;楚之大合诸侯于山东,自齐始也。则是齐之争也,非能争伯,而但为伯裂也。裂王而犹伯,裂伯而遂夷,夷不能有,而天下四战。

然且不主晋以与之争也,将以听天下之裂也,得乎?《春秋》书国佐如师受盟之事,屈齐以主晋,齐视楚矣。晋除狄难而始有事于齐,以为鞌之胜;平齐难而始有事于楚,以底鄢陵之捷。狄、齐、楚,之三国者,晋伯之成毁,天下之合离系焉。齐之视狄、楚也,夫何远之有哉?

夫晋之得主诸侯者,势得也。势者,非君子之所荣,弗获已而以势为主宾,因乎时焉耳。诸侯之不足于自立也,势有与归,则相因以立,而后外不趋入于夷,内不成乎四战以殄其民。故曰“其事则齐桓、晋文”,主伯事也。蔑伯以为之主,君子虽欲治之也不能。

故势合而后可以言情,情得而后可以言理。伯统裂,天下溃,三代之道法坠地而不复修。孟子继圣人而处乎无伯之世,言井田而不及封建,知其不可复也。

惟君子为能惧而不乱,惟与君子交为可惧而不乱。小人无其不可乱,惧以仍之,弥不恤其乱,而以为善逃之智,虽可无乱,弗欲也。小人以意力操天下,而与交,故将乱之以成乎其可惧;与之交而欲无乱,不得也。

为兵之言者曰:“禽之制在气。”小人之言也。以气制人,有所奖以助其气,有所抑以张其气。利一往之气,物莫能自守,而耳目惊于所新。楚婴齐以之升秦于诸侯之上,以昌秦而自昌,若曰:“吾所与者,诸侯莫敢上也。”

抑齐于宋、陈、卫、郑之下,以下齐于诸侯,而使结诸侯,若曰:“吾所为来者,诸侯能协我以相助,而皆可上之也。”惟然,诸侯固一惊其耳目,而不敢违矣。

且诸侯之不敢违,非乐与而固恃之也。齐未几而授玉于晋,宋、鲁、卫未几而合兵于郑。方其惧之,即惧以谋,而谋即在是。故小人之言兵者曰:“禽之将击也必伏。”鲁以之而不惜以君盟大夫,卫以之而不惜下秦,齐以之而不惜为宋、陈、卫、郑下。

楚方为齐以讨鲁,鲁免讨而可以矜齐,君与大夫夷,不之辱也。楚固为齐讨鲁、卫以争晋,齐得屈鲁君而服卫,降班以夷乎小国,不之辱也。造次以终楚事而各有心,则惟其命焉可矣。惟然,故楚以得行其乱令,而诸侯姑听其一往之为,后亦不可得而式从也。

故小人之气,生小人之机,小人之以制人,而小人即用以相制,观乎盟蜀之序而见矣。

言兵者两有取于禽,小人用禽道者也。君子之安其身也,无苟伏;定其交也无为气。取小人之道废于己,则禽之制不足以逞,亦何至乱其所守哉!

奉大义者不可以无略。略者,取舍之迟速,名实之弛张。迟速之机,徙义之几也;弛张之宜,措义之宜也。略裁于心,心制以义。故略之与义,均出而互用。《春秋》书五国之伐郑,大其伐也。郑合于楚以侵卫,导楚以大盟诸侯,郑于是不可不速伐,晋于是不可不速以伐郑。鲁、宋、卫、曹受婴齐之盟于蜀而戴楚,晋于是不可不速连四国以伐郑,鲁、宋、卫、曹于是不可不速伐郑以辅晋。

冬十一月,楚人盟诸侯于蜀;春正月,晋、宋、鲁、卫、曹会伐郑。略之以速为利,义在速矣。晋乃以不忘诸侯而避楚,诸侯乃以不固亲楚而悖晋,故败于郑而不书,以为无暇谋其不败也。

郑合于楚以侵卫,导楚以大盟诸侯于蜀,郑以是不可不伐,晋于是而不容已于伐郑,实也。讨邲之役,名也。不名其实,而名非其实者,晋知弛张之宜矣。

楚师之北,晋罢于齐而不与敌,鲁、卫、宋、曹歘然尽丧其守,以受楚盟而戴之。

若此者,咸与郑分恶,而晋不可执言于郑矣。邲之战,晋救郑,而郑合楚以陷其师,名之可执者也。弛其不可执,以张其可执,晋乃以无愧于名。

楚师之北,齐实启之,而郑特与俱。首祸者齐也。齐已挫而请服,则不可咎楚兵之所自至而更以责齐。齐不可责,舍齐而专责之郑,是舍首以诛从,固不若邲之咎为郑所独任矣。且郑之合楚以病中夏,非自侵卫始也。战邲以来,相承以党楚者,十年于斯。而邲之战为其祸始。

张其独,弛其同;张其源,弛其流。晋之名乃以无爽于实。名因于实,实成于名,名正而几速。

晋不内愧,宋、鲁、卫、曹疾应而无嫌,郑亦无以为口实而相抵,乃以坐困婴齐而待其覆。略之有定,义之无回,君子奖而大之,其宜矣。

《易》曰:“比之匪人。”

奚以知其为匪人?匪人者,殆非人与!与相近者,见可利焉,不图远也;与同病者,见可乘焉,不虑以益夫病我者也;弱于己者,见可攻焉,不推以己也。敝敝于齿舌锱铢之间,见可怨焉,不察其不足以为怨也。

喜非人之喜,怒非人之怒,与非人之所欲与,攻非人之所忍攻,故曰:不亦伤乎!夫伤,非但己者也,伤夫所与比者,行自伤矣。故匪人之有国而敝其国,匪人之有家而毁其家,匪人之有身而危其身,无他,见己之喜怒而不见人之险易,见人之强弱而不见己之存亡也。

春秋诸侯之可与比者,鲜矣。强于己者,不可与比,固比之。弱于己者,不与比,而更伤之。鲁之于邾、莒也,宋之于曹也,卫之于邢也,皆比焉而见可利,以见可怨者也。虽然,之三国者,犹未尝与彼而同病者。

夫邾之于鄫也,莒之于郯也,均之为弱小,而更弱者伤矣。虽然,其病犹未甚也,至于郑之于许而极矣。北不得于晋,于许焉偿之;南不得于楚,于许焉偿之。许亦日敝,敝以奔命于晋、楚,而郑惟此之为怨,一伐再伐。

许不诉楚以难郑,弗姑释也。一迁再迁以三迁,终导楚以灭之,而归利于楚。呜呼,郑于是而不可以人理求矣!求之于人理而不得,抑不可以人情求矣。相乘相攻以相胥于亡,郑殆不复有生人之心矣。匪人者,非人之类也,《春秋》绌之以狄,其存亡为不足恤矣。

是非之心,性之端也。性依道以有是非,是非仿道而或欺其性,因以各是其是,各非其非,于是而有非道之毁誉。居尊而给于才者,乃以伸其所为,而移天下之习,习/其是,习非其非,以成乎流俗,而亟名者骛之。

故子曰:“乡原,德之贼也。”一乡之所习,一国渐之;一国之所习,天下渐之;天下之所习,后世渐之。是故君子之忧此甚亟也。

鲁之有臧辰,鲁人之所圣也。继辰而有行父,鲁人之所忠也。忠者,人臣之极致,为臣而致其臣之极,殆乎圣矣。呜呼!道降于上,教乱于下;居之似忠,行之似圣;求媚于国,而国人媚之,夫孰知二子者为奸之尤哉?

辰之于圣也,行父之于忠也,如文绣加牺之终非人也。然而鲁人奉辰于前,行父师辰于后,鲁人复奉行父以继辰。彼居不疑,而人言无间者,岂有他哉!辰之相鲁也,作南门以拟营洛,登《鲁颂》以伉《清庙》,跻僖公以肖明堂之严父,其以为似周公矣。

仿于圣周公者以圣辰,辰称圣矣。行父之相鲁也,作武公之宫,配伯禽而不迁,以拟周文、武之庙,其以是似臧辰矣。习于圣辰者以忠行父,行父忠矣,虽有据典礼以事君者,不能与之争是非也。是其所是,以成流俗之是;非其所非,以成流俗之非。其始也,臧季之私人,居尊而才给,以胥动于浮言,而一国习/之,天下渐之,施及后世而成乎邪说。班固之言曰:“颂述功德,忠臣效也。”

固习/以作《典引》,柳宗元学以撰《贞符》,丁谓、王钦若渐之以矫作天书,蔡京、秦桧渐之以妄修礼乐。大奸巨慝,引其君以背忠孝而戕败其宗社者,率此道也。奸为忠,诞为圣,是非移易以相化,所由来者久矣。

《春秋》书跻僖公,立武宫,有特词焉。恶乡原,诛臧辰,讨行父,见诸行事,深切著明,而后鲁人称圣颂忠之邪说不昌于后世。故千载之下,人知班固、宗元之邪,而谓钦若、京、桧之奸,识者辨之于早。圣教不明,乡原之是非不折,其不以之数奸者为周公,鲜矣。

将欲乱人之国,必先乱之。乱之者,导以之乱。乱始于上,而后可得而乱也。故前有谗而不见,后有贼而不知,佞人在焉耳。佞而导人以乱,乃以克成其乱心。臧辰之窃位也,暮年而情益僭,于是乎而始窃鲁。

行父之窃国也,逐东门,败齐师,而意始昌,于是乎而遂将有鲁,顾有以先之矣。辰之将窃,南门以作,姜嫄以祠,《鲁颂》以登。

行父之将窃,文世室,武世室,并立不祧,而以拟周。惟使其君之礼乐一视天子,乃以使己之权禄一视诸侯,而僖、成两君从其导以自首于乱,其愚亦可悯矣。

鲁侯之窃,窃其似者也。窃其似,而终不得以有天子之实,犹童子之以楮为冕而南面于塾耳。辰、行父之窃诸侯,窃其似,遂窃其实矣。辰以是要名于国,而世执其政;行父乃以要利于君,而中分其国。

鲁君以贸贸然歌天子之诗,临天子之门,修天子之祀,而贫弱曾不逮其陪臣,寄命其手,逐之置之,惟命而莫违矣。上以狂拟诸天子,而下以自丧其诸侯。故夫之二君者,其愚为不可瘳也。有贼在侧而不知,且曰戴我以尊者,忠臣效也。君歆之,国人艳之,孰与知其奸哉?

《春秋》书作南门,立武宫,归恶于二君从其导者为之首。大愚之弗瘳,君子之所不悯也。

《易》曰:“莫益之,或击之,立心勿恒,凶。”其召击也,惟其求益也。其倏而击也,是以不能交相益也。故夫无恒者不可与交以冀其益,而心勿恒者乐交无恒以冀益,若者固宜为凶之府。入春秋百五十年,吴无干于中国。晋景之季年,吴始伐郯,晋召之也。

晋召吴以掣楚,吴未加楚而先及于郯。吴通于晋以图楚,兵未及楚而先加郯。至险以为性,贪饕以为情,旦受言而夕相图,蛮夷之勿恒久矣。无恒而求其益,是求击也。晋之未伸于一楚而又屈于一楚,以为中国病。或击之,不期而得击也。惟然,故亦知蛮夷者可以乘俄顷之胜,而不能宅强盛于百年。勿恒之凶,亦行自凶矣。

王者益天下而不击,伯者益之不可而后击之,强国者授之以益而击继焉,蛮夷者无为人益而徒击者也。击之莫测其端,故天下乍震其威;击之惟其所便,故天下无以相免。求益而莫益之,久与之习,而望之之情绝;求之益则反击之,弗与之为缘,而毒亦不我施矣。

不望其益而弗与为缘,则不我能击。故其兴也,乍如燎原;而其亡也,瓦解一旦而莫之或拯。先乎入州来而伐郯,故甫会于黄池,而越已入其都。晋恃吴而屈,吴无信而早亡不救,作《易》者先知之矣。

《书》曰:“罚弗及嗣。”及者,相累及也。故恶有大小,子孙族姓有与不与。恶大而与者,非累及之罚所正矣。赵盾躬弑其君,其子孙族姓怙盾之能乎弑,以举族而贵于晋,恶大而与者也。在礼,臣弑其君,在官无赦。

今法:谋反大逆,期功同居皆斩。盾逃其刑,同、括服辟。《春秋》书曰“杀其大夫”,何也?非夫罚之可弗及嗣而弗及也,非夫嗣之可弗及罚而弗及也。

鲁讨东门,郑讨子家氏,晋讨赵宗,皆其所不得讨者也。郑襄,贼所立也,晋景、鲁成,贼所立者之子也。讨归生之族而戴坚,讨同、括而戴需,讨归父而戴黑肱。其以贼所立者为不可讨邪?抑可弗忌于所立者而讨之邪?

贼所立者不讨,但乘贼之死,利弱以讨其族,是法之张弛一因于势之荣落,而无固法也。

弗忌于所立者,正名为贼而讨之。于是而季孙之窃,栾书之弑,明示君父之死生悬于其手,姑纵而实操之矣。故乱臣贼子,凡民之所得诛。而心乎逆者,窃法以行,窃名以逞,则不得与凡民齿,而不授之以行讨。

《书》称“火之燎原,犹可扑灭”。前此者,已无及扑矣。行父、栾书之恶,方燎者也。礼遣归父,以大夫之名,与同、括所为,不扑其灺,而扑其焰也。使黑獭无挟以讨高欢,玄感无词以诛杨广,乱庶沮夫!

人自为爵,天子莫必其命,于是而知封建之必毁矣。封建者,以爵相维者也。爵,天秩也。天也者,凝于人之心而生其心者也。凝之而宁,生之而畅。

故曲沃之诗曰:“不如子之衣,安且吉兮。”安者,心所凝也;吉者,心所生也。故曰:“天聪明,自我民聪明。”人之不必此而安,天去之矣;人之不必此而吉,天弗与应之矣。《春秋》纪鲁十二公,殁而命者一,生而命者二,其九未尝命也。

以僖公之两觐襄王,且自服其服,自爵其爵,施施王廷,曾不生其弗安弗吉之惭,况他公之偷主其国者乎?文、成受命而不加荣,余公无命而不自贬,天遗周而去之,诸侯遗天而背之,于此决矣。天遗周而去之,周必亡也;诸侯遗天而背之,侯度不灵,而封建必亡矣。

商之亡也,其诗曰:“皇矣上帝,临下有赫。鉴观四方,求民之莫。”天遗商而去之,民之所莫犹在周也。

商不足以宰命,王季、文王犹必听命,而后为侯伯,听命于商者,听命于天之所为命也。

周之亡也,诸侯无所听矣。诸侯不以其心而凝天,天乃不生于诸侯之心,民乃不莫于无命之侯。大涣者必别有所萃,已反者必重有所复。故于是而封建之移于郡县,匪郡县而不安,匪郡县而不吉矣。

天子失天,诸侯不能得;诸侯失天,大夫固不能得。失者,必有得之者,命乃以凝于草泽之英雄。欲贵者,亦安草泽而吉之矣,以大涣者之必有所萃也。

天之涣其群也,人自为命,而不必天子之命。天子不尸其命,而人心之欲贵也,终以不安于无命而吉之。龙战于野,七日而不远于复,乃以大敛瓦解之人心而聚之于一。欲贵者,安于其一,而奉之以为吉矣,此反者之重有所复也。天之反复其道也,命不凝于天子,而周必亡;命不生于诸侯之心,而封建必废。

夏、商之季,未尝有无命之侯也。王迹熄而后《春秋》作。无命之侯,其自桓王之世、鲁隐之摄而始乎?

吴之通晋,兵未及楚,先加于郯。非晋不能保吴,吴固不可保也,于是而晋觉矣。

夫郯,羸者。晋方下吴,郯受兵而恶得不下?晋其以何者为心而伐之?晋方下吴,郯事吴,而兵即加其国。方通而即与之争,晋其以何者为谋而伐之?

士燮,晋之良也,忍于羸郯,不戒于挑吴,劳诸侯之师,取必于鲁,若将宁失鲁而勿纵郯,胡为者也。于是而知晋之非为郯争也。吴不可保,而晋觉矣。

齐之南鄙,鲁、邾之东郊,去吴率近,而郯介焉。郯犹户也。郯事吴,吴且介于郯以北窥,则齐不保朐,鲁不保沂,费、邾不保峄。晋为东诸侯虑此也,乃纠三国以兵郯,张威震吴而塞其北径。

故通吴以还几百年,而汶、泗之北无吴寇。非夫夫差之横,齐景之惫,鲁哀之自启其键,艾陵城下之师弗能举也。觉之早,震之先,士燮之决于争郯,百年之利矣。

鲁赂燮以缓师,非靳郯也,畏吴焉耳矣。吴一兵郯,而鲁即惴吴以逆晋令,犹莫之治,其可得乎?虽然,晋之为此已劳矣。方通之,旋震之。自以为阖辟之上,而不知其毁隄以塞隧也。用非其所用,保于其所不可保,夫乃争于其所本无有争。《易》曰:“得敌,或鼓,或罢,或泣,或歌。”言乎其所孚者非其所孚也,不容自已矣。

十一

古者夫妇视朋友,朋友以道,夫妇以义。以道者,合以道同,离以道异;以义者,合义在迩,离义在远。受命于道义,有不轻离而无更合。夫子之丧朋友,曰:“生不于我馆,死不于我殡。”生死之际,道义之所尤详也。

杞伯姬之出,三年而后卒,义已绝矣。杞伯逆其丧以归,受而为丧主者,堕义;授之而使为丧主者,不仁也。受而为之丧主,杞之屈于鲁也。

屈以其势,是弗克自强而夺其义也。藉曰为义屈焉,则义可为之主,而胡出邪?杞之沦于夷久矣,授之使为丧主,鲁屈杞也。以势屈之,是崇势而堕人之义也,藉曰以义屈之,则义不可屈,而胡受其归邪?

虽然,鲁之为此以屈杞者,奖伯姬也。何以言其不仁也?丧也者,如丧去声。之也;丧去声。之也者,弗忍其去而戚之也。葬也者,藏也;藏之也者,安之也。故夫子之丧友曰:“生于我乎馆,死于我乎殡。”

其所安者,而弗忍去之亦。妇之出者,生不为其故夫之亲养,死不为其故夫之党服。女之出而归者,丧父以斩衰,丧母、丧昆弟以齐衰,犹未嫁也。

不为其故夫之党服,则故夫之党不报以服。服所不报,而使之丧,是委其女于涂之人而道殣之也。为其父母昆弟之服如未嫁,不报之以未嫁之礼,而授之非所主者,是犹捐其为父母昆弟而弗之丧也。

夫鲁之屈杞以自伸也。屈死者于道谨以伸一旦之威,是借化者之胔骼,逞其爪牙搏吮之雄。

杞盖夷也,而鲁禽矣。鲁秉礼而禽,则君子何望焉?《诗》曰:“其何能淑?载胥及溺!”此之谓与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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