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朕有意将审判机构独立,袁卿以为如何?”
朱由检率先开口道。
袁可立听到这点,明白皇帝为何把自己留下来了。
大明的审判事务归属刑部,大理寺负责复核。刑部的事务分为十三司,对应地方十三省刑名事务。
刑部的任何一点调整,都会涉及地方。更何况审判机构独立,是关系刑部核心职能的大变动。
没有他这种曾在三法司任职、有地方经历的大臣辅佐,皇帝也不敢擅自改动刑部。
对皇帝的看重很是感动,袁可立当然不能直接反对,思索之后,和皇帝交流道:
“陛下打算怎么调整呢?”
“是新设一个衙门,还是在刑部设立独立审判机构?”
朱由检道:
“肯定不能继续留在刑部。”
“**机构要求下级服从上级,审判机构留在刑部的话,根本谈不上独立。”
“朕打算设立审判总署,由大理寺右少卿管辖。”
“大理寺原有事务归左少卿管辖,设立审刑总署,仍旧负责慎刑。”
“两个总署独立办公,大理寺卿管总。”
袁可立询问道:
“审判总署的审判,如何确保独立?”
朱由检道:
“审判总署只负责总体指导和案件分派,无权进行审判。”
“所辖各级法庭,独立审判案件。”
“每个法庭的审判,都是最终结果。”
“犯人不服可以上诉,甚至到大理寺请求复核。”
“这样的审判机构,袁卿以为如何?”
这是后世的通行做法,袁可立当然说不出什么缺点,觉得这样确实比现在的刑部负责更好。
只是这样的话,刑部的职权就削得太厉害了,刑部十三司的设置,完全没有必要。
“难怪陛下只留下一个刑部左侍郎,刑部尚书和刑部右侍郎都不任命。”
“这是把刑部的根给刨了,刑部要完全重建。”
思索着皇帝的话语,袁可立觉得这样大的变动,如果皇帝在朝堂上提出来,自己肯定要直接反对。
现在私下交流,肯定就不能那样了。一旦皇帝认为他无法交流,以后可能就不会和他商量这些事。所以他只能委婉劝谏道:
“刑部有十三司,各有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,这些官员陛下打算如何安排?”
“还有地方提交给刑部的事务,应该如何安排?”
朱由检考虑过这个问题,说道:
“这次审查阉党,肯定要清退一些官员。”
“刑部判了那么多冤案,肯定有不少人要担责,即使留任也要降低级别惩治。”
“朕打算把刑部十三司降为十三厅,设正六品主事一人、从六品从事两人,负责管理各厅。”
“下面如有需要,再设立各种事务处,以正七品知事、从七品检事管理。”
说完对刑部官员的安排,朱由检又道:
“这十三厅属于总务司,设正五品郎中、从五品员外郎管辖。”
“地方提交给刑部的事务,由总务司十三厅负责。”
“审判案件转交给大理寺审判总署,由审判总署分派给各级法庭。”
“其它刑名事务,仍旧由刑部负责。”
袁可立这下明白了,皇帝对刑部的调整还是比较慎重,基本是把十三司降低级别,仍旧负责原有事务。除了审判案件需要转交给大理寺外,刑部其它职能几乎没有改变。
这样确实是一个好办法,能够避免地方官员不知所措,在刑名事务上产生混乱。
唯一的问题是,刑部就剩下一个总务司,实在太惨了点!
所以斟酌之后,袁可立道:
“这样调整确实稳妥,就是刑部只剩下一个司,难以撑起六部。”
“刑部尚书、侍郎,不能只管理一个司。”
对此早有考虑,朱由检仿照后世的司法部为刑部设立了各种新机构,向袁可立道:
“朕以为刑部除了处理各省刑名事务之外,更重要的是管总。”
“要为刑名事务设立各种规矩,让地方法司遵行。”
“礼部有仪制司,刑部也该有法制司,负责法制建设。”
“法制司要规范法律法规级别,审查各种法律法规是否有矛盾之处,是否需要修改,以及执行时该如何处理。”
“朕之前给仪制司增加的规范地方法规、民间乡约、宗族家法职能,和法律相关的可以转到法制司,和礼仪相关的仍旧留给仪制司。”
“礼和法要分开,各有各的职责。”
“涉及刑事判罚的,都要归属刑部法制司。”
“涉及礼仪道德、不需要法律审判的,仍旧归属礼部仪制司。”
这是很重要的职能,袁可立觉得单是一个法制司,就能安抚刑部。皇帝所说的管总,对刑部确实更重要。
这还不止,朱由检又说道:
“以后法制司要和仪制司合作,成立礼法研究中心,专门研究礼仪、法律制定和执行中的问题,起草法律草案。”
“大明律要细化,拆分为专门的刑法、民法、职官法、军事法、经济法、劳动法、诉讼法等法律,给三法司和卫尉寺的司法执法提供依据。”
“这个研究中心,可以邀请三法司、礼部、翰林院的官员,以及民间德高望重的人员参与,以兼职为主,设主任主笔。”
这就更重要了,袁可立从皇帝的话中,听出他要把法律法规整理一遍,急忙劝谏道:
“陛下,大明律已经很好了,不需要拆分法律。”
朱由检摇头说道:
“大明律固然很好,但是太祖时期制定的法律,有些已经执行不下去了。”
“历代先帝颁发的诏书,对大明律也有修改。”
“朕打算把它拆分成具体的法律,把历代的修改整理一遍,编为正式法律和法律解释,免得执行之时,会有疏漏之处。”
这是现实问题,袁可立在做推官时深有体会,只能沉默以对。又听皇帝说道:
“朕先前说的法律法规级别,和这也有关系。”
“从大明律拆分出来的法律,是最高等级法律,拥有最高效力,属于第一等级。”
“其它法律是第二等级,朝廷部门法规是第三等级,地方法规是第四等级,按地方级别划分。”
“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,同位法有矛盾的地方,要进行修改和解释。”
“各种判例也要明确,给审判提供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。”
“这些都需要规范,需要礼法研究中心研究。”
《明史》:
(洪武六年)其冬,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《大明律》。
为卷凡三十,为条四百有六十。《名例》一卷,四十七条。
《吏律》二卷,曰职制十五条,曰公式十八条。
《户律》七卷,曰户役十五条,曰田宅十一条,曰婚姻十八条,曰仓库二十四条,曰课程十九条,曰钱债三条,曰市廛五条。
《礼律》二卷,曰祭祀六条,曰仪制二十条。
《兵律》五卷,曰宫卫十九条,曰军政二十条,曰关津七条,曰厩牧十一条,曰邮驿十八条。
《刑律》十一卷,曰盗贼二十八条,曰人命二十条,曰斗殴二十二条,曰骂詈八条,曰诉讼十二条,曰受赃十一条,曰诈伪十二条,曰犯奸十条,曰杂犯十一条,曰捕亡八条,曰断狱二十九条。
《工律》二卷,曰营造九条,曰河防四条。
(本章完)